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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2. 23  Edit this Page


保障消費者權益 新北稽查露營設備租賃契約及商品安全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歲末年終,氣候涼爽宜人,露營活動成為民眾戶外休閒的首選,露營設備租賃服務的需求亦隨之大增。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為保障市民權益,針對新北市境內6間露營設備租借服務業者進行行政調查,發現有4間業者對於租借商品賠償條款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或是對於消費者使用租賃商品發生危害時訂有免責條款。
不合格業者均在消保官要求之下已立即改善完成。

這次調查重點包括「定型化契約條款」及「設備安全管理」等項目,本府消保官進行行政調查時,發現有業者在租借契約中約定「消費者應對於租賃商品之毀損或滅失,負完全責任」或「消費者使用租賃商品發生損害,應自負完全責任」,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虞,因此輔導業者改善為「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始由消費者負責」,以免業者藉此免除對於消費者應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有業者於契約中約定「床墊倘有毀損情形,一律以7折計算」、「商品倘有滅失情形,以售價85%賠償」或「商品倘有毀損滅失情形,以原價賠償」,但商品經使用後已有折舊,若一律以固定金額或以原價賠償,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公平合理原則的情形,故輔導業者改善為「依折舊核算賠償費用」,以更合理公平地計算賠償金額。

現行露營設備租借市場中,民眾除租借帳篷、天幕等設備外,也常租用「卡式爐、電熱毯」等屬商品檢驗法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
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消保官亦同步稽查上述商品,確認業者提供之應施檢驗商品皆依法張貼商品檢驗標識,降低使用風險,保障市民權益。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提醒所有露營設備租賃業者,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提供符合法規的定型化契約,保障消費者權益。
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租借設備前,務必詳細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取用設備時,應當場確認設備數量及狀況,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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