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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營業場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 違反消防法規 直接開罰並提高裁罰金額
【記者林富貴/新北市報導】加強營業場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內政部於113年1月11日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令公告「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針對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避難不易等特性及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要求管理權人應維護公共安全之責任,強化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而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平時自主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及提供消費者安全消費環境,修法後即不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元至30萬元。
新北市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長羅凱文表示,本大隊自法令修正公告後,於場所實施申報複查時,一併宣導修法內容並告知義務、亦藉由寄發供營業使用場所列舉表、法令修正宣導單等內容,提供法令修正資訊,並自本(4)月1日起,直接逕行舉發。 目前本大隊針對供營業使用之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防火管理及防焰物品等規定,已逕行開罰1處商場,並提高裁罰額度,以強化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藉此呼籲各營業場所負責人平時即應落實場所消防安全,勿有僥倖心態。
圖說:不合格場所。 (新北市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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