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位於 - 綜合新聞
|
南市府衛生局提醒:只要是模仿吸菸行為 鼻通也算類菸品! 使用及販售均違反菸害防制法
【記者潘智航/台南報導】近日有民眾於網路平台販售標示為「鼻通」之產品,引發外界關注是否違反菸害防制法。 對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明確指出,該類產品雖標榜以鼻吸入使用,仍可能構成「類菸品」,如涉及相關行為,將有違反法規之虞。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吸菸」行為不限於口部吸入,亦包含聞用等各種使用方式。 此次所涉產品係透過電子霧化方式產生氣膠,供使用者吸入並吐出霧氣,其「吸入─吐出」的使用模式,客觀上已具備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可能性,屬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類菸品」,與一般菸品或電子煙具有高度相似性。 若單純以聞用使用,一般情況下並無產生煙氣之產品(如:薄荷棒等)自無前述模仿菸品使用之問題,方可不屬於類菸品。 即使業者宣稱產品「無尼古丁」或「僅供鼻吸、無模仿意圖」,但只要產品客觀上具備模仿吸菸行為的特性,即可被認定為「類菸品」。 若違反規定使用類菸品,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裁處,最高可罰新臺幣1萬元整,若於網路販售類菸品,最高可罰100萬元整。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同形式包裝或變化使用方式規避法規;民眾亦應提高警覺,避免購買或使用可能違法之產品,以共同維護無菸健康環境。
(圖說):南市府衛生局提醒:只要是模仿吸菸行為,鼻通也算類菸品!使用及販售均違反菸害防制法.(記者袁登峯/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