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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修法增訂「持有」罰則 南市衛生局及37區衛生所開放電子煙回收
【記者黃燕/台南報導】為降低電子煙對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衛生福利部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電子煙持有者最高10萬元之罰鍰,行政院已於6月25日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劃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供1個月緩衝期,讓持有者妥善處理電子煙。 為協助民眾妥善處理已持有的電子煙,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林森辦公室及37區衛生所設置電子煙回收點及專用回收桶,民眾可自主投遞,無須具名,也不用提供個人資料。 回收措施將配合修法進度,預計持續至新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 現行《菸害防制法》已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為加強電子煙管理,《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一步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 考量持有人得以處理相關物品,草案規劃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個月內,持有行為經查獲者不處罰鍰,但相關物品仍予沒入。 緩衝期過後仍持有電子煙者,依草案規劃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 相關辦法可至國民健康署官網「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089)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電子煙有害健康,切勿購買、使用或替他人保管電子煙,已持有者請善用東興辦公室、林森辦公室及37區衛生所回收點主動投遞。
(圖說):電子煙修法增訂「持有」罰則,南市衛生局及37區衛生所開放電子煙回收.(記者袁登峯/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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