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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短期炒作 中市禁私法人買豪宅當宿舍
【記者張奕晴/台中報導】為避免住宅成為一短期炒作標的,影響國人居住權益,依據內政部最新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禁止私法人買受台中市超過4千萬房價的住宅作為宿舍。 中市地政局表示,對於以宿舍用途取得住宅房屋依規審查,禁止私法人取得高價住宅且每月員工居住人數達5人以上,其取得住宅房屋應符合規範用途,以避免住宅短期炒作,維護居住正義。
地政局長曾國鈞指出,依照最新修正的「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規定,許可文件的有效期限,成屋為許可次日起算1年。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者,為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日起算1年。 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地政局補充說明,內政部112年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依該辦法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其申請用途應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且須經審核許可。 一、宿舍。 二、供居住使用的出租經營。 三、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四、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包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 五、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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