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位於 - 焦點新聞
|
電動二輪車領牌至11/29 違規上路受罰
【記者張漢英/台中報導】為防範騎乘電動自行車趴趴走,造成交通意外事件,交通部111年底完成修法,將「電動自行車」納管並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且須完成登記、掛牌後才能上路行駛;中市交通局表示,已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緩衝期限2年,至11月29日期滿,逾期未領用牌照及投保強制險,最重可處3,600元罰鍰,呼籲儘快到台中區監理所等定點服務場所申請掛牌,以免受罰。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為保障用路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在今年11月29日前,必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後至監理機關辨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險後始得行駛道路,已完成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騎乘者,也要遵守交通法規,須滿14歲才可騎乘,騎乘時須配戴合格安全帽,不載人、不載貨,以維行車安全。
交通局說,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未掛牌上路騎乘,可處1,200元到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及移置保管車輛,另未投保強制險可處750元到1,500元罰鍰,請車主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新領牌照登記書(1式2份)、車輛來歷證明等文件,並將愛車投保有效期限達30天以上強制險,在11月29日以前至各區監理所站或各定點服務場所申領微型電動二輪車號牌,避免違規觸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