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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首創消費警訊新制 不良店家重罰10萬
【記者張漢英/台中報導】因應豐原廟東夜市美容品店等新型態消費爭議,台中市府獲核定公布施行「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除強化履約保障,新增預付型交易資訊揭露,及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等規定,多方位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市長盧秀燕說明,針對違反消保法規,經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不良業者,市府能夠直接在其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避免其透過更換招牌或名稱等手段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使消費者第一時間獲得消費警訊,據此謹慎評估是否交易。
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部分業者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到其營業場所填寫資料,在消費者無購物心理準備,且現場無其他業者商品可供比較情形下,試圖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權之行使,此類違反消保法規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
新制上路後,不妥適處理的不良業者,如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市府會至業者營業場所張貼公告,以有效警示消費者;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及遮蔽等,將面臨最重10萬元罰鍰。
法制局表示,業者與融資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方式,使消費者輕易取得商品或服務,但消費者對於貸款利率、期數、總價款及違約責任等資訊卻不清楚,於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後,業者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相關貸款或分期付款的細節,並向消費者取得已受告知的書面。
法制局也呼籲消費者交易前應詳細了解交易條款,慎選可信賴的企業,對交易金額有疑義的推銷勇敢說「不」,如有消費爭議可向市府提出申訴,由消保官協助爭取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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