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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售地案 裁定台中地院管轄
【記者張漢英/台中報導】台中市府經發局委託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執行的工業園區開發案,因該公司遲未返還結餘款,目前全案進入法律訴訟階段;該案原於台中地院審理,但台開提出抗辯,認為應移轉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由台中地院管轄,且不得再抗告。
經發局表示,市府於91年至108年間,委託台開公司出售位於台中工業區約70筆護坡地,期間共售出63筆。 依100年9月28日台中市工業區土地租售審查小組會議紀錄,護坡地出售完竣後,受託開發公司應扣除護坡地出售總額10%代辦費後,餘額匯入台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帳戶,但因台開遲未返還結餘款,市府於108年10月下旬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發局說明,此案原於台中地院審理,後因台開公司提出抗辯,認為應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市府提出抗辯,認為請求台開公司返還土地出售收入款項屬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由台中地院管轄且不得再抗告,台開不服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裁定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
經發局指出,判決書中記載,代辦費用的債務履行地在台中市,台中地院就此件訴訟非無管轄權,市府向台中地院起訴並無違誤;台開提出民事聲請將此件移轉台北地院管轄,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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