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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及周邊禁電子煙 中市率先實施
【記者張漢英/台中報導】「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上路,全市高中以下學校校園、法定禁菸場所皆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健康,衛生局全國首創,將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也公告禁止吸食電子煙場所,預計明年3月正式公告實施,提供無菸清新環境。
衛生局指出,二手菸為致癌原因之一,民眾暴露有危害風險;電子煙若含有尼古丁成份則有成癮可能性,此外還可能含有亞硝胺、丙二醇等有毒物質。 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青少年吸食電子煙,未來對吸食紙菸的成癮性比未吸食者高6倍;另依據國民健康署去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全國國中生使用電子煙比率2.5%;高中生使用電子煙比率為5.6%。
衛生局長曾梓展提到,「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正式施行,除規範全市禁菸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外,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及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或持有電子煙;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者,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另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
衛生局表示,為維護青少年健康,遠離菸害及提升無菸環境,將持續透過行政作為,公告指定全市菸害防制法規定以外的禁菸場所,如公車候車亭、連鎖超商及咖啡店騎樓等地點禁吸電子煙,營造無菸清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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