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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方向燈,保障你我他
鑒於國內常發生駕駛人未適時顯示方向燈,導致其他用路人無法辨識他車行駛動態,進而發生行車事故,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在此提醒各位用路人須遵守方向燈之使用時機。
(圖/取自交通安全入口網)
《交通違規罰鍰小百科-方向燈篇》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5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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